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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被破坏生产经营案的刑事报案书

2025-11-03 16:10:41 作者 : manager 浏览 : 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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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南京市公安局:

 

举报人: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

住所地: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9号14层E座

法定代表人:王庆运

联系电话:025-83242110、18014851468

被报案人:不详(实施恶意举报及攻击行为的个人或组织)。

 

请求事项:

1.请求贵局对被报案人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,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,依法予以立案侦查。

2.请求贵局依法追查并追究被报案人的刑事责任,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。

3.联系平台管辖地公安机关,恢复账号正常开通运营。

 

事实与理由:

报案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是依法成立的企业集团,长期合法经营。然而,于 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,我司运营的官方微信公众号、抖音及小红书三个重要宣传与业务平台账号,在同一日遭到有组织的恶意举报与攻击,导致账号被平台关停。之前,另一官方微信公众号也被无故关停。

 

此事件对我司造成了以下严重损害:

1. 直接经济损失:上述账号是公司进行品牌宣传、课程招生及客户服务的关键渠道,其关停直接导致业务咨询量与报名量锐减,前期投入的运营成本、广告费用付之东流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我司因本次破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财物损失远超此数额。四个账号十年来的购买费用是6600元,达到立案标准。其中,微信公众号年费300元(10年3000元)、抖音年费300元(4年1200元)及小红书年费600元(4年2400元)。维护账号正常运营的员工工资、社保、住房公积金损失更是高达596万多元,远超立案标准。

2. 间接经营损失:账号关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商业信誉与社会形象,破坏了客户与合作伙伴的信任,对公司的长期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。

3. 符合刑事立案标准:该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,且造成我司多项业务停滞,符合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三十四条中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
4. 社会秩序破坏:该行为利用网络平台的监管规则进行恶意攻击,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。

事件发生后,我司为配合调查,已立即整理并固定了完整的证据链条,包括但不限于:

A.书证:账号运营人员的工资银行流水、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,证明账号由我司员工合法运营。

B.电子数据:账号的付费发票、后台运营数据日志,证明我司对账号的合法财产权益及日常经营状态。

C.其他证据:能够证明恶意举报行为来源的技术线索与数据轨迹(我司将全力配合贵局进行技术取证)。

我司坚信,无论是通过恶意举报删帖还是恶意举报关停的方式,其行为均在网络空间及平台后台留下了完整的电子痕迹。这些痕迹与资金、人员证据相互印证,足以锁定犯罪嫌疑人。

 

法律依据:

被报案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中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:【破坏生产经营罪】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本案中,被报案人的行为分析如下:

1. 主观方面:其选择我司三个核心账号于同一天发动攻击,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,符合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主观要件。

2. 客观方面:在数字经济时代,企业的官方社交媒体账号是至关重要的生产工具和经营平台,其地位等同于实体经济中的机器设备。恶意举报导致账号关停,正是刑法条文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。该行为与毁坏机器设备在破坏生产经营的本质上是相同的。

3. 立案标准吻合:本次事件符合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情形: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;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,有组织的恶意举报导致三个核心经营平台账号同日被关停,生产经营活动遭受实质性中断,符合法律规定的兜底情形。

 

综上所述,被报案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。为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,惩处违法犯罪,恢复良好的营商环境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,特向贵局提出刑事报案,恳请贵局高度重视,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,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。

此致

南京市公安局

 

 

报案人: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

2025年11月03日

 

刑事报案书实拍图

 

 
 
特别提醒
 
 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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